发布于 2020/01/07
文章转载:刑事价格鉴定相关问题和完善
核心提示: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中十分重要的种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案件办理的需要

本网讯(赵亚洲 薛璞 陈康)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中十分重要的种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案件办理的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价格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可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判决和裁定的依据,直接关系刑事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自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以及审判机关进行量刑的程序更加严密,对量刑的准确性要求更高。特别是在财产犯罪中,案件涉及的各种物品价值高低是正确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其数额多少、大小成了关键因素。由此来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法律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数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由于价格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做出的,容易使人产生偏信和盲从。司法人员通常直接将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但价格鉴定结论准确性不高、客观性不足却给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的相关问题

1、价格鉴定司法文书制作不完善。价格鉴定司法文书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进行价格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文书的具体格式、内容、类型并没有详细规定,仅在国家计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估价范围和内容、估价依据、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估价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在2005年发布实施的《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中也做了相似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价格鉴定文书的制作往往是极其简单。通常仅简单地写明鉴定方法是市场法或成本法,就得出了一个数字化的价格结论。而并没有估价的方法、估价依据及得出结论的理由和过程作出说明。这样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不仅给公诉人对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使鉴定结论公信力和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使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大打折扣。笔者在办案中就曾遇见过此类现象,孙某某盗窃案中,鉴定机构在没有鉴定依据与过程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涉案赃物摩托车价值为6000元。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该车原价7000余元,且已使用两年损耗严重,当下市场同型号新车卖价也不足6000元。于是笔者向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说明鉴定依据与理由。最终得出该车价值为3500元,准确的查明了案件相关事实。

2、部分鉴定结论存在有罪化倾向。根据《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经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鉴定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向价格鉴定部门委托进行刑事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时仍是有偿付费的。这层利害关系往往容易导致鉴定机构按照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有利的需要去进行评估。有倾向性地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评估结果。特别是当鉴定机构开始从行政化走向社会化,鉴定活动变得更加市场化,鉴定人越来越多的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从而渐渐缺失了其作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鉴定结论也便丧失了客观性和公正性。实践中,个别案件就反映了这一问题。张某某盗窃案中,涉案赃物中包括一对2.8克钯金耳坠。鉴定机构将其以黄金市价进行鉴定,得出其价值为1000余元达到数额较大,成为认定张某某盗窃罪的重要证据。这一案例也恰好说明了,鉴定机构在部分鉴定活动中缺乏公正性,存在主观上的有罪化倾向。

3、无实物鉴定屡屡出现。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由于涉案物品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这样的情况下,要确定涉案赃物的价值更应该慎重。因为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实物本身是最能够体现其自身价值大小的。对于涉案物品直接进行查验和检测,也最能够体现鉴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当涉案物品缺失时,鉴定人只有根据物品的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价格鉴定。比如:购物发票、收货单、发货单、入库凭证、客服维修记录、同种产品市场报价等等。这样也还能够基本保证价格鉴定的准确性。但笔者在办案中发现,个别无实物鉴定缺乏物品相关凭证,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来认定鉴定结论。这样是完全不妥的,因为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过多的掺杂了自身的主观认识和情绪因素,而且往往会将物品价值进行夸大,希望以此来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并同时获取更多的赔偿。同样,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试以案例予以说明,宁某某盗窃案中,涉案赃物为一台笔记本电脑已无法追回,鉴定机构在没有任何相关票据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陈述直接得出,赃物价值为5000元。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该电脑已使用两年,同型号新机市场售价也不足5000元。于是笔者向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说明鉴定依据与理由。最终在通过市场调查、折旧计算的方法得出其价值为3000元,为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依据,也为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完善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若干建议

完善价格鉴定文书制作。价格鉴定部门应改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制作过于简单、笼统、格式化的现状,加强对价格鉴定过程的分析说明,对鉴定所使用的方法以及相关调查的过程予以说明,另外对于推理的过程与得出的结论进行严密的论证,以此来增强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说理性,为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准确判断提供基础。

对价格鉴定结论的审查从形式审查转为实质审查。公诉人在对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鉴定主体资格、标的、方法和形式的审查以外,应加大对鉴定过程和依据的审查,特别应注重对鉴定文书分析说明部分的审查。通过审查,确定价格鉴定的得出是否符合价格鉴定的相关技术规则、折旧率的确定是否合理、价格的采样分析是否充分、推理和分析是否符合逻辑等等,以此来对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

建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协调机制。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和司法实践中,价格鉴定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完全统一。由于相关领域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滞后,价格鉴定时作价原则难以把握,常常导致无法准确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另外涉案物品因灭失无法追回也可能导致无法准确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定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的政策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就需要价格鉴定机构与公、检、法及相关单位建立长期的沟通交流,建立长期有效地协调机制。以此来推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追责机制。价格鉴定的法律责任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人员及其所在价格鉴定机构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损害了当事人或其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承担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五章中对于价格鉴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已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以及鉴定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来提高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司法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