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0/03/08
【转载】价格鉴定师不能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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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师不能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案情简介:

2014年,金太阳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华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嗣后,安华公司就工程款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金太阳公司称:鉴定人员为价格鉴定师,其所做的工程造价鉴定应为无效。诉中就鉴定人的资质、资格问题等问题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质量修复方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资格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之规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一审中,针对金太阳公司对案涉工程提出的质量问题,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鉴定出具的质量瑕疵鉴定意见,作出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方案和费用鉴定技术报告并据此出具鉴定结论,核定案涉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总价为202457.78元(其中地下室地面修复费用为172795.21元)。然而,经本院调卷审查发现,黄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上核准的资质范围仅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凌新泽、汪峰的鉴定资格为价格鉴证师。由此说明,无论是该价格中心还是两鉴定人均不具有进行瑕疵修复的资质和资格,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在金太阳公司一、二审均对此明确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本应另行委托鉴定,却以“质量问题的认定及修复方案交由有资质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作出,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只是对瑕疵修复的费用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并未超出其资质范围,应为有效”为由,驳回金太阳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并采信该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质量瑕疵修复总价为202457.78元,认定事实有误,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实务观点:

价格鉴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因此,价格鉴定师和造价工程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职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判例中明确认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上核准的资质范围仅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凌新泽、汪峰的鉴定资格为价格鉴定师。由此说明,无论是该价格中心还是两鉴定人均不具有进行瑕疵修复的资质和资格,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

 (2015)民申字第44号,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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