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0/05/23
浅析当前价格评估行业受到的相关质疑及应对

2016年2月,国务院取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但由于 2016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并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由于各地对改革的精神理解有偏差,给价格评估行业造成了极大困扰,现就当前价格评估行业受到的相关质疑进行分析,供大家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价格评估行业没有行业组织的质疑

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6年3月6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明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中国价格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成立于1980年,长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2016年底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后,协会党建工作转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管理,业务工作由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中国价格协会章程》依法履行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目前运转正常。

二、价格评估行业没有监管部门受到质疑

价格评估行业2016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为精简放权,取消了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的行政许可,并且明确不再对价格评估行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备案、年检等变相审批。今后的监管是大监管的概念,任何评估行业都应该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监管,大监管有利于促进评估行业的公平健康发展。

三、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执业范围的质疑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相关规定,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包括: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四、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的质疑

1、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2、2016年国务院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价格鉴证师不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相关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3、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价格鉴证业务,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备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79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具备从事涉案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

综上,中国价格协会是价格评估行业的行业组织,价格评估行业受《价格法》和《资产评估法》的调整,监管的改革方向应是大监管。价格评估机构、价格鉴证师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是符合《价格法》和《资产评估法》的专业评估人员。

价格评估鉴证行业要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和提升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学习、执行《价格法》和《资产评估法》,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章程》、《价格评估执业规范(试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自律守则》等行业规范性文件办事,坚守合法依规、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立足诚信、追求卓越的职业操守。以严谨、科学公正的价格评估报告、优质服务的职业口碑,赢得评估市场。

任何评估市场主体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更多的考虑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而非其行政主管部门是谁。

 

——价格评估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