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0/01/15
«资产评估法»对涉及公私财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和个人规定了哪些准入条件

导读:



在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后,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取消了原来的行政审批制。一大批评估机构扎堆出现,虽然丰富了市场主体,但在评估质量上却存在良莠不齐、甚至鱼目混珠的现象,不利于整个价格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本文尝试从《资产评估法》对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深度剖析,以便于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如何判断一家评估机构的合法性。




一、

评估机构应该具备什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因此,涉及公、私资产评估、价格评估的机构和个人行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调控界定范围。

机构资质:通常状态下基本要求,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过去式
现在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资产类评估过去式,国家已经颁布相关政策)。

特殊状态下也是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颁布后,在国务院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等形势下,许多行业职业准入审核被国务院下文取消,其中价格鉴证师等资产评估类行业准入审核制也被列入取消审核范畴。

政府部门不再审核备案此类机构、人员资质(国务院2016年已发文公布),将过去的政府审核准入制(管),转变为社会水平测试类职业范围(放),再不需要政府审核。简单理解就是:“国家不管了!”

关键点:取消审核不等于无人管或不需要管。


1、政府不审核(不管了)是否意味着大家办理营业执照后都可以执业呢?

其实法律早有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就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凡满足以上条件的公司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不用审核或不加入协会,法律直接赋予你执业许可。

2、办理工商执照、人员资格达到法律要求,不加入协会能不能开展评估工作?

答案是:可以

但执业范围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价格评估也要符合《价格法》规定,人员资格要求要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

不入协会,每次评估都要将法律、价格法、评估法等宣传一遍,委托人和利益相关方听懂并可以接受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涉及公、私资产评估、价格评估都属于资产评估法调控界定范围。

所有评估公司涉及资产、价格评估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达到应有评估师资格执业人数,并满足评估师法律要求的评估师标准就可执业。


3、目前,为什么机构和个人都要加入行业协会后才能执业呢?

行业协会是一种自律管理模式,加入协会属于自愿则。经过协会证明其合法资格比其公司自我证明起来,具有简单、容易被接受的说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地方设立评估协会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专业领域原则,对应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设立。


4、没有全国性专业领域协会,地方协会可以自行设置专业领域、设置职业类别吗?

答案:地方协会无权自行设置专业领域和职业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2017〕68号国民经济职业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即将出台新的规定(还未出台),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无需人社部门划分职业类别,社会根据需要划分,但作为资产评估类职业类别,评估师标准还需要遵守资产评估法法律规定)。文件规定:

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协会自创专业领域、自行设置职业类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不合法。

5、价格评估的协会只有中价协吗?

       中国价格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法人社会团体(现已脱钩),旨在拓展价格协会业务活动领域,发挥协会综合优势,聚集各方面力量,在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建设、价格信用建设,价格行业自律、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价格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市场、社会、政府服务,搭建政府与会员、企事业单位及公众联系的平台。如合法的价格评估公司,自愿加入中国价格协会并成其会员单位,协会对公司执业范围和评估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核备案后作出证明的公示,所备案的执业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价格的定义范围,评估师执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的人数和资格条件。


6、各地按照自律原则组织三家以上公司,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协会合法吗?

手续完备即为合法,但其行为准则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但地方协会涉及评估专业领域的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行事,不得违法自行设置法律以外的专业领域规定,如跳出资产评估、价格评估专业领域,自行设置创造渔业、林业评估、事故车辆评估、单列有形无形资产评估等细分评估行业的职业类别,如林业、渔业评估师、交通事故碰撞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等,更有甚之还自行划分级别,搞所谓高级、中级、一级二级三级等;放宽评估师执业人数资格、降低法律规定的评估师标准、违法颁发机构执业范围证书、组织个人资格考试、无授权公布更新评估师名单等。

如以公司名义开展评估执业的机构最基本要求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国考通过);合伙人的,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7、地方协会有权对涉及资产、价格评估领域的会员单位和评估人员采用国家协会方式备案和公示并颁证吗?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会员单位评估师达到法律要求,备案公布证明会员单位受相关法律、价格法调控范围内的项目,且地方协会符合国家专业领域要求的,法律无禁止;

但公布评估师名单不可以!只能经授权公布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

评估师个人资格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规定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资产评估法定义的评估师标准和公示要求:一是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人社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同意认可的职业类别的考试;二是是全国性统一考试;三是组织实施者的级别是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四是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而非地方协会公布


一些地方协会、或打着某行业机构授权的公司组织各类评估师考试属于违法;更甚者自行定义设置评估师类别,并组织培训考试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

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指经过国家协会、地方协会培训或企业自行培训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经企业聘用可以作为评估专业人员


经过国家协会、地方协会培训或企业自行培训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经企业聘用可以作为评估专业人员。


地方协会培训发证人员,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可以作为评估专业人员使用。自立的项目、自行设置的行业类别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其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不具备评估师资格,起授权的评估仅限于社会交易类别的评估指导;法定评估业务的签字盖章不能作为合法评估意见成立条件。


法定评估业务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纪委、监委、公、检、法、行政机关等。因行使监督权、审判权、行政执法权等公务活动对应的需要的评估业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评估业务,都视同于法定评估业务。


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不具备评估师资格,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编辑: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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