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0/01/07
刑案中被盗物成本法计算的误差

小编按:公司邀请的专家人员在研究刑事案件犯罪数额货币计算标准过程中,从法理原则的角度出发,认为刑事案件,传统的评估学理论无法达到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原则和一切有利归于被告等司法原则,成熟的评估方法:成本法、专家法、收益法、市场法,在不同的价格定义中无法还原财物货币本质特性。 


       一台重置成本10万元机动车使用五年被盗,车辆保养很好,使用强度小,按现有评估体系的市场法取值重置成本,再按使用年限计算成新率的成本法计算,结果按照十五年理论寿命计算,该车加上购置费车辆作为财产的鉴定数额7.2万元;
        按市场法计算,该款车,市场保值率不高,即便车辆成新率很高,保养很好,但市场价格不到4.5万元。同理,一台10万元机动车使用14年被盗,成本法计算0.75万元,因保值率高,该车市场法认可价值1.5万元。其结果,鉴定采用不同计算方法,价格差距巨大。  
        研究人员调查走访了十几家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机构,并与多位法官、检察官、法学人士探讨,归纳起来现实中有两种认为:
        一种是支持成本法计算标准,该论点以被害人权益为主,从法理原则分析,刑法惩戒条款竞合,择一重罪适用。他们认为被害人的财物并不要求到市场出售,应该遵循会计原则,突出反映被害人的财产价值,其财物不应该承担快速变现贬值,功能性贬值、政策性贬值等风险,仅作为财产概念体现实体性折旧,按照此类财物平均理论使用寿命,依照年限直线折旧有据可依。
       一种是支持市场法,以嫌疑人权益为主,从法理上他们认为嫌疑人的盗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制度为盗窃罪的犯罪直接客体,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尽管犯罪在形式上最直观地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这种或那种权益,但犯罪所侵犯的权益仅仅是犯罪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透过这种外在表现形式可以看到犯罪并不只是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通过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权益而损害了这些权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才是犯罪的本质所在。
       研究人员认为:循其本源,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是车辆保值率问题即该款车市场适应度问题,市场不喜欢,不需求,自然价格低,这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观点不谋而合,价格是以价值为中线上下波动。财产所具备的使用价值,不代表财产的市场价格水平,市场盗窃犯罪数额通过货币表现出来,其本质就是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应该是一种共同认可的标准和公众底线,不应该是个人标准、企业标准,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从鉴定方法看,市场法得来的价格是财物真实的市场需求反应。它包含了市场供需等多重要素,是财物真实的货币认定不是价值认定。(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