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0/01/07
刑案中不同的财产状态,代表不同价格表现方式

   

 财物的价格,应该就是财物在基准日时的市场平均价格、中等价格、中间价格等的表现,这个观点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他们认为不存在鉴定评估目的、不存在财物在什么状态等等情况,财物的市场表现的价格就是它的唯一答案。
      专业研究人员对此观念也持认可态度,但他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同一财物的价格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不同罪名下,有着不同的表现。
      主要理由是: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物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随行就市,需求决定价格走势;
      2、市场平均价格、中等价格、中间价格的概念,在小众化、流通少、新品上市、高科技附加值、因量定价等等的财物上就是一纸空文;
      3、标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因为购买对象、购买数量、对财物状态的了解程度等不同,都有较大分化;
      4、销售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比重越来越大,在现行的作价体制中忽略这个事实;
      5、不同的罪名对应的货币数额形式。是与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应,不应包含臆想成分。
      在此,研究人员认为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不失为科学的态度,我们愿意并欢迎共同参与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