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0/01/07
收益法定性的不排他性,导致的证据多样可能性

专业研究人员发现,在刑事案件中,主管刑案认定、鉴证、鉴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书上、案例中、条条框框里还在明确表示,对于一些有收益的财物,可以选用收益法来进行计算。
     收益法在国际上确实是一种非常成熟的评估方法,研究人员并不怀疑其内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但在刑事证据面前,收益法成立和运用,非常极为容易导致导致证据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完全颠覆证据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原则。
 因为收益法是建立在大量数据采集、分析基础之上的,再加之行业的折现率、大量的假设条件,看似复杂的公式计算,因此在众多的非专业人士眼里既神秘又高深,视为“高大上”的神器,不怎么被外界所认识。
     研究人员曾经旁听了一个刑案庭审过程,由于被告代理人对收益法的不了解,请来的专业评估学究对法律也不甚了解,整个质证过程无法涉及收益法的实质内涵,最后还是“肌无力”,败下阵来,不能有效对法官心智形成影响。
     我所专业研究人员愿意提供专业知识经验,分析各类价格鉴定意见或认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